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FL  0110

 

GJB   3007A-2009

代替 GJB   3007-1997

 

 

 

 

 

 

 

 

 

 

 

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ed area

 

 

 

 

 

 

 

 

 

 

 

 

 

 

 

 

 

 

 

 

 

 

 

 

2009-05-25发布                                  2009-08-01 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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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3007A-2009

 

 

 

    

 

 

本标准是对GJB   3007-1997《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的修订。本标准与GJB    3007-1997《防静电 工作区技术要求》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1. a)     在1章中对主题内容和应用范围作了更明确的表述。
  2. b)    在3中对防静电工作区增加了对环境的要求,并适当考虑了军用装备(电子方舱、移动通信机房)工作环境和沙漠气候的不确定性。
  3. c)     在4.1中对防静电工作区接地系统的电阻参数值、相互关系及施工提出了明确要求。
  4. d)    在5中对防静电工作区的检验项目增加了工位器具(工具)传输带、墙壁、防静电蜡、集成电路包装管、柔韧性包装等项目。

e)4.5      中的部分主要技术指标如系统电阻、点对点电阻、表面电阻、体积电阻、静电衰减期、离 子静电消除系统(器)性能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指标作了适当的改进和补充。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 GJB  3007-1997。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研究所、信息产业部防静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军械工 程学院静电与电磁防护研究所、总参谋部电磁频谱管理中心、总后勤部指挥自动化站、中国航天标准化 研究所、浙江三威防静电装备有限公司、广州汇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阳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市 宏创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天开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  斌、孙延林、魏光辉、张  戈、肖凯宁、张小达、庄载荣、傅  乐、 马敏生、姜俊平、刘  斌、范通川、孙留坤、杨树芬、严明霞

GJB  3007-1997于1997年11月5日第一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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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防电子工业防静电工作区设计、建造、使用和军用装备应具备的防静电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

  1. a)     生产车间和库房;
  2. b)    电子设备机房、维修站(包括移动式)、临时维修点;
  3. c)     电子方舱(扩展式和移动式方舱);
  4. d)发射平台(包括移动式);
  5. e)     电子测控、通信、指挥中心(包括移动车辆式);
  6. f)航空器、舰船等军用装备;
  7. g)    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运输和使用存储场所。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228-1988   静止型放射性静电消除器

GB/T  15463    静电安全名词术语

GB   50169-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JB   1210-1991    接地、搭接和屏蔽设计的实施

GJB   1649-1993    电子产品防静电放电控制大纲

GJB   2605-1997    可热封柔韧性防静电阻隔材料规范

GJB/Z   86-1997    防静电包装手册

GJB/Z    105-1998    电子产品防静电放电控制手册

SJ/T    10694-2006    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

SJ/T    10796-2001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

SJ/T    11236-2001    防静电贴面板通用规范

SJ/T   11277-2002    防静电周转容器通用规范

SJ/T   11294-2003    防静电地坪涂料通用规范

SJ/T   31469-2002    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GB/T15463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防静电工作区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ed area

配备各种防静电装备(用品)和设置接地系统(或等电位连接)、能限制静电电位、具有确定边界和专 门标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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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3007A-2009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ESDS一静电放电敏感(的)(electrostatic discharge sensitive)

EPA一防静电工作区(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ed area)

EBP—接地连接点(earth bonding point)

ESD一静电放电(electrostatic discharge)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EPA内的一般要求如下:

a)EPA    内所有金属导体、仪器设备、防静电装备、人员应接地,宜和其他各类接地共用一个接地 体。对于已设置的独立防雷接地系统,或与EPA 接地系统之间距离小于GB    50169-1992第 5 章要求范围,则应按GB   50343-2004 规定在独立防雷接地系统和 EPA 接地系统之间采取防雷 电反击措施。

  1. b)     依靠接地措施无法消除 EPA内绝缘体、设备、工具(夹具)和各种操作产生的静电时,可使用电离系统(离子静电消除器等)提供静电中和或采取静电屏蔽、隔离措施。
  2. c)     EPA内各种接地措施应符合GB50169-1992 第4至6章要求。
  3. d)     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ESDS产品的操作均应在EPA内进行。在EPA之外,对ESDS 器件(组件) 必需提供防静电包装予以保护,不允许将其暴露在防静电包装之外。
  4. e)     对于无接地系统的临时EPA,可使用接地钢钎做防静电接地。对于无法设置防静电接地的临时 EPA,  在操作人员、工作面(垫)、操作工具等能接触到ESDS 产品的所有物体之间应采取电气 连接提供等电位平衡。
  5. f)根据需要,军事场所的EPA应有电磁防护措施。
  6. g)     EPA分为A、B 级区域。操作静电敏感度在-100V~100V 之间的ESDS 产品的区域为 A 级区 域,其他为 B 级区域。A 级区域所用不直接接触 ESDS 产品的防静电用品(装备)应采用导静 电用品;B 级区域采用静电耗散用品。

4.2  标记

4.2.1  静电放电敏感符号及使用

静电放电敏感符号的式样、颜色和尺寸以及其简化符号式样,应符合GJB    1649-1993附录C 的规定。

EPA 标记符号式样如图1所示,其最小尺寸为300mm×150mm 。 标记颜色应采用黄底黑色。

 

 1  EPA 标记符号式样

无论属于哪一种EPA 区域,它都必须是一个具有明确划定边界(例如,在一宽大的厂房内可使用宽 度为50mm 的黄色警示标志线,将 EPA 划定)的场所,并具有为完成其功能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器材。 一般应在EPA 入口处附近的明显位置贴有静电放电敏感符号。

2

 

在EPA 内接受加工、装联或在 EPA 内进行包装、贮存的ESDS 产品,在产品和内包装上应贴有静 电放电敏感符号。

军事场所的 EPA,  静电放电敏感标记的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2.2  接地连接点符号及使用

EPA 内的接地连接点符号式样如图2所示,其尺寸的大小应能够在普通照明条件下用肉眼清楚辨 认。标记颜色应采用黄底黑色。

 

 

 2  接地连接点符号式样

在 EPA 内的供接地用的连接点,应贴有接地连接点符号标记。

军事场所的EPA,EBP   符号标记的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3  环境条件

4.3.1  温度和湿度

一 般 EPA  内应装设有温度调节装置,以维持其室温在16℃~28℃的范围内。温度变化率小于 5℃/h 并不得结露。采用准确度优于1.0℃的温度计测量EPA 的室温。

一般 EPA 内应装设有湿度调节装置,保持其室内相对湿度在45%~75%范围内。采用准确度优于 3%的湿度计测量EPA 内的湿度。

对于有不同要求和军事场所的EPA,   温、湿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3.2  洁净度

一般 EPA 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应符合GB    50174-1993中3.1.5的要求。

对于有不同要求和军事场所的 EPA,  洁净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3.3  环境电磁场

一 般EPA 内环境电磁场强度应符合 GB   50174-1993中3.2.2的要求。

军事场所的EPA,   电磁场防护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4  接地

EPA 内接地系统设置应根据不同场所EPA 要求,按照GB  50169-1992中4至6章要求。

4.4.1      EPA 内防静电接地

4.4.1.1  接地设置一般要求

EPA 内的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 a)防静电接地应和保护接地、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屏蔽接地、其他接地、EPA 内所有金属导体共用一个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以上述系统中要求的接地电阻最小值为基 准。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    50174-1993中4.2的要求。EPA内不允许存在对接地系统绝缘的 孤立导体。如对上述接地有特殊要求,则按相应标准规范执行。
  2. b)  对于没有接地系统的临时EPA,  在设置防静电接地时,防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0Ω。

c)EPA   内每个防静电装备的接地线应独立与接地系统连接,不允许多个防静电装备串联接地。

3

 

  1. d)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人员和防静电接地并联状况出现,将人体对地的等效电阻降低到危险的程度。考虑到所有并联通路,对地电阻值应足够大,将漏电时通过人体的电流限定在5mA以 下。在使用防静电装备(用品)涉及到操作人员安全时,防静电接地应采取软接地方式(接地线 串 接 1MΩ 电阻),其对地电阻可由外接电阻、静电防护材料(用品)内固有电阻或它们的组合 构 成 。
  2. e)     防静电接地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可靠性。防静电装备接地地线最小截面积不小于2mm²,   接地母线最小截面积不小于10mm²,   防静电接地线宜采用裸铜线。如带有绝缘外皮的地线,外皮颜色应为黄绿色。
  3. f)      接地系统的走线和连接应满足GB    50169-1992 中4.6的要求,有电磁兼容要求时,还应满足GJB1210-1991 中5.1、5.2、5.3的要求。
  4. g)     各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钎焊、熔焊或压力连接件、卡箍等进行搭接连接。
  5. h)     防静电工具、装置等接地端子允许使用电气连接可靠、易于装拆的各种夹式连接器。

4.4.1.2        有特殊要求的EPA 接地

有特殊要求的EPA 应满足以下要求:

  1. a)     对于某些军事装备和移动机房(维修站),如电子方舱(车辆)、发射平台(室)和飞行器等,无法设置与大地连接的接地系统时,应将EPA 内所有接地系统和所有的金属导体(外壳)共接,采  取悬浮接地方式形成等电位。所有电子仪器设备外壳(除天线和传输线端子外)应设置接地并连 接到共用悬浮接地系统,不得将仪器设备框架直接放置在地上或接地金属导体上作接地使用。
  2. b)     发动机、汽车大梁、底盘、车厢骨架相互之间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3. c)     车门与车窗等采用转轴、铰链连接的结构件均应进行电气连接。
  4. d)     采用机架减震、单设备减震时,隔振器连接的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

4.4.2  接地电阻测量

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测量方法应符合SJ/T    10694-2006中6.2的要求。

4.5     EPA内防静电装备(包括地坪、墙面)的配置要求和测试方法

4.5.1  总则

EPA 内使用的防静电装备(用品)防静电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应符合SJ/T    10694-2006第6至10章要 求。军事场所EPA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

4.5.2  防静电工作台(桌)

防静电工作台(桌)面应采用导静电、静电耗散材料制成并采取软接地,台(桌)面不宜使用金属板制 作。EPA 内不宜将防静电地坪表面作防静电工作台(桌)接地连接线。工作台(桌)面的技术指标见表1。

4.5.3  防静电地坪、地板(地垫)

4.5.3.1  一般防静电地坪(材料)宜采用静电耗散材料制作。地坪内应设置接地网络并良好接地。每一 个独立的工作区地坪接地点不应少于两个。对于接触静电敏感度在-100V~100V 之间的ESDS 产品的 EPA,  地坪应使用导静电型材料。使用导静电材料(包括金属材料)时,环境电气设备设计和设置必须符 合人身安全的有关规定。

4.5.3.2  防静电地垫(地毯)可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制作并采取接地措施。

4.5.3.3       EPA内使用的高架活动地板的技术指标应符合SJ/T     10796-2001第6章要求,并与防静电接 地相接。

防静电地坪涂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SJ/T     11294-2003第5章要求,防静电PVC 地板砖技术指标应

符合 SJ/T    11236-2001 第4章要求。防静电地坪施工应符合SJ/T    31469-2002 第3至6章要求。

防静电地坪地板(地垫)的技术指标见表1。

4.5.4  防静电腕带、鞋束(鞋)

EPA 内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ESDS 产品操作时,应使用与防静电地线相连接的防静电腕带或鞋束

4

 

(鞋)。使用导静电鞋时,EPA 内环境电气设备设计和设置必须符合人身安全的有关标准规定。

EPA 内的防静电工作台(桌)、设备机架上应安置接地的腕带插孔。

防静电腕带、鞋束(鞋)的技术指标见表1。

4.5.5  座椅和运转车

座椅和运转车的支脚或脚轮用静电耗散(导静电)材料制作。座椅表面用静电耗散材料制作并与脚轮 构成电气连接。运转车和椅架可用金属材料制作。

座椅、运转车的技术指标见表1。

 1  EPA 防静电要求一览表

 

项目名称 检测指标 单位 技术指标要求
防静电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 Ω <100
E P A 静 电 电 位 空间对地电位 V ≤100
进入EPA人员的人体对地电阻6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1.0×10⁶~1.0×10⁹       静电耗散型
≤1.0×10⁶                    导静电型
各类工作台面(垫)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1.0×10⁵~1.0×10⁹
衰减期 s ≤2(1000V~100V)
各类地面、地垫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1.0×10⁶~1 .0×10⁹静电耗散型
<1.0×10⁶                 导静电型
腕带穿戴下电阻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7.5×10⁵~1.0×10⁷
腕带内表面对电缆扣电阻 点对点电阻 Ω ≤1×10⁵
腕带连接电缆两端电阻 点对点电阻 Ω 7.5×10⁵~1×10²
工作鞋(鞋底)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1.0×10⁵~1.0×10⁹       静电耗散型
≤1.0×10⁶                   导静电型
鞋束(袜) 点对点电阻  

Ω

1.0×10⁵~1.0×10⁹      静电耗散型
≤1.0×10⁶                   导静电型
座椅和运转车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1.0×10⁹
 

电离器(离子枪、离子栅)

衰减期 S <20(1000V~100V)
平衡电压  

V

≤50(单台消除器)
<100(EPA环境整体)
手套、指套 点对点电阻 Ω 1.0×10⁵~1.0×10⁹
衰减期 s ≤2(1000V~100V)
点对点电阻 Ω 1.0×10⁵~1.0×10¹0
各类墙面、天花板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1.0×10¹
工位器具(吸锡器、刷、气动工具 等、存放架、传递用品等) 点对点电阻 Ω ≤1.0×10⁹
衰减期 S ≤2(1000V~100V)
各类防静电周转箱

(盒、托盘、发泡海绵)8

衰减期 S ≤2(1000V~100V)
表面电阻率 Ω/□ ≤1.0×10⁵                     导静电型
1.0×10⁵~1.0×10¹  静电耗散型
防静电蜡、胶(施工后) 表面电阻 Ω 1.0×10⁵~1.0×10⁹

 

5

 

表1(续)

 

项目名称 检测指标 单位 技术指标要求
传输带 系统电阻(对地电阻) Ω 1.0×10⁵~1.0×10⁹
工作服 电荷量 微库/件 ≤0.1(A级)
<0.6(B级)
窗帘 点对点电阻 Ω 1.0×10⁵~1.0×10¹⁰
衰减期 S ≤2(1000V~100V)
 

 

柔韧性包装类

衰减期 S ≤2(1000V~100V)
静电屏蔽性能 V <30
表面电阻率 2/□ 1.0×10⁶~1.0×10¹   (内表面)
<1.0×10¹²           (外表面)
集成电路包装管 摩擦电压 V ≤50
带电量 nC ≤0.05
烙铁、焊接设备对地之间电阻 接地电阻 Ω <20
所测值仅限第4.5.14条所说情况。

6当EPA为导静电地坪时,人体对地电阻不大于1.0×10⁶Ω2;为静电耗散地坪时,人体对地电阻1.0×10⁶~

1.0×10⁹ Ω。

C对于工作台,只测台面对地之间电阻,不测静电衰减期。

地坪使用静电耗散材料时对地电阻1.0×10⁶~1.0×10⁹Ω。如用导静电材料时,对地电阻:<1.0×10⁶Ω。 °防静电鞋底对地电阻值:静电耗散型鞋1.0×10⁵~1 .0×10⁹Ω,导静电鞋则小于1.0×10⁵Ω。

离子静电消除器(离子枪、离子栅)的平衡电压小于50V。EPA的整体环境的平衡电压小于100V。

8本测试数据按照SJ/T 11277-2002给出,如用户有不同要求时也可按照GJB 2605-1997表1数据测试。

表中凡采用静电衰减期方法测试,应采用合适的静电带电方式。

4.5.6  离子静电消除器(电离枪、离子栅)

使用离子静电中和措施时,操作和接触ESDS 产品的位置应处于离子静电消除器(电离枪)有效工作 距离之内。

EPA 内整体环境采取离子静电中和系统时,所有区域应置于离子静电中和系统有效防护之内。

离子静电消除器(离子枪)、EPA 整体环境离子静电中和系统消除静电能力和平衡电压的技术指标符 合表1要求。

4.5.7  手套、指套、帽、袜、工具(刷)

在 EPA 内使用的手套、指套、帽、袜、工具(刷)应具有防静电性能,同时符合有关洁净方面的规 定。不宜使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各类工具直接接触 ESDS 产品。

上述用品的技术指标见表1。

4.5.8  墙壁、天花板

EPA内墙壁、天花板宜采用静电耗散材料施工,并采取接地措施。防静电墙壁、天花板技术指标符 合表1要求。墙壁使用金属材料时,环境电气设备设计和设置必须符合人身安全有关规定。

4.5.9  工位器具、存放架、物流传递器具

在 EPA 内使用的工位器具、存放架、物流传递器具的防静电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不宜使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工位器具、物流传递器具直接接触 ESDS 产品。

4.5.10  防静电蜡、胶

在 EPA 内使用的防静电蜡、胶的防静电性能符合表1要求。

4.5.11  工位传输带

EPA 内使用的工位传输带应具有防静电性能和耐污性能。传输带和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的金属皮带

6

 

 

 

 

GJB 3007A-2009

 

轮轴紧密接触构成静电泄放通路。

传输带技术指标见表1。

4.5.12  服装、窗帘

在 EPA 内,操作人员穿用的工作服应具有防静电性能。直接或间接接触 ESDS 产品的人员穿用的 防静电服测试带电量不应超过0.1微库/件,其他情况则不应超过0.6微库/件。纯棉工作服在相对湿度 低于40%的环境中,不能作防静电工作服使用。在使用工作服时,严禁在 EPA 区域内穿脱。工作服结 构根据使用情况可以设计成“三紧式”或白大褂式等,技术指标见表1。 EPA 内所用防静电窗帘的技术 指标见表1。

4.5.13  包装

在 EPA内,操作、运输、包装、贮存ESDS 产品时必须使用防静电包装(周转箱、盒、袋、集成电 路包装管、其他各类包装)。其防静电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GJB  2605-1997 表 1 和SJ/T 11277-2002中 5.3的要求。各类防静电包装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应按照GJB/Z    86-1997中5.4的要求。各类防静电包装 的指标见表1。

各类防静电包装容器内层宜使用静电耗散材料,不应使用金属材料或表面电阻小于1.0×10³Ω的其 他材料。

4.5.14  气动工具、电池动力工具、焊接设备(烙铁)、吸锡器

EPA  内使用焊接设备应采取接地措施。焊接设备的焊头与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小于20Ω。对于 A 级 EPA  内产品的焊接应使用专用防静电烙铁(或断电焊接)。使用的吸锡器、气动(电池动力)工具也应 予以接地。吸锡头、气动工具、电池动力工具表面对地电阻不大于1.0×10⁹Ω。

用高温烘箱处理 ESDS  产品时,应将产品放入耐高温的静电防护包装内或接地的导电金属盒(箱)

内进行。

EPA  内,在操作和放置 ESDS 产品的位置附近搁置有直流高压设备(阴极射线管显示屏、电源等) 且在距产品放置位置300mm 距离内测量静电电压值在-100V~100V 之间时,应对高压设备采取静电屏 蔽措施。

4.6  技术管理要求

4.6.1  人员培训

凡进入 EPA 或和其有关的工作人员,需先经过基本防静电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 进入 EPA 的资格。没有取得资格的人进入EPA 时,应有通过考核的人陪同。操作人员应掌握各类防静 电装备(用品)的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同时也应掌握防静电操作工艺方面的知识。基本防静电知识的培 训应按照GJB/Z    105-1998附录A 、C 、E 、F 、H 、J 等进行。

4.6.2  静电源控制

4.6.2.1       在 EPA内,不宜放置易于产生静电的材料制品,例如:普通塑料、橡胶、合成纤维等制品、 普通服装、包装等。

4.6.2.2       在 EPA 内,不允许没采取防静电措施的人接触ESDS 产品。

4.6.2.3  在环境、工艺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提高环境湿度防止静电积累。

4.6.2.4       在 EPA 内,仪器设备、工装夹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确认不会对ESDS 产品造成损害后方 可使用。

4.6.2.5       EPA内防静电接地系统(包括防静电装备、用品的接地)应定期检验。

4.6.2.6       EPA内应配置经周期计量检定合格的温湿度计,静电测量仪器(非接触式静电电压表,人体综 合电阻测量仪、高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各类电阻测试电极等)以便监控。

4.6.3  包装

在 EPA 内,一次性使用的防静电包装不允许重复使用。破裂、粉化、脱落、有腐蚀性的防静电包 装不允许使用。对易受静电场感应损坏的产品,应使用防静电和射频屏蔽包装。所有文件资料和非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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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用品均应放置在防静电包装内进行交换和放置。包装类用品的使用应符合GJB/Z86-1997    中5.4的要 求。

4.6.4  人体静电防护

4.6.4.1       凡进入EPA的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头戴防静电帽)、穿防静电鞋。根据是否接触 ESDS 产品正确的选用工作服。在进入EPA 前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鞋(束)。离开EPA 后才允许更换工作服和 鞋(束)。工作服、鞋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6.4.2       凡与 ESDS  产品接触的人员必须佩戴防静电腕带并与人手腕紧密接触并与防静电接地线相 连。严禁没佩戴腕带接触ESDS 产品。

4.6.4.3  有洁净要求时,应佩戴防静电手套或指套进行操作。

4.6.5  离子静电消除系统(器)

4.6.5.1  使用静止型放射性静电消除器时,辐射强度、剂量与人员的安全防护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    9228-1988第4.4条安全规定。

4.6.5.2  离子静电消除系统(器)的静电消除性能应定期检验。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及时检修和更换 电离针等配件。静止型放射性静电消除器的静电消除性能检测和验收应符合GB    9228-1988第6章要求。

4.6.5.3  对于环境洁净度要求很高场所,应使用光离子静电消除系统(器)和其他达到要求的离子静电 消除系统(器)。

4.6.5.4       离子静电消除系统(包括离子枪等)所用气源净化程度应符合 EPA 环境洁净度相关规定。

4.6.6  操作

4.6.6.1       手拿 ESDS 产品时应避免接触其引线和接线端。操作时尽可能减少接触ESDS 产品的次数。

4.6.6.2       ESDS  产品在脱离防静电包装后但没组装前,悬空的端子宜用导电棒(夹具)或导电海绵作电 气连接。

4.6.6.3       禁止使用绝缘胶带将ESDS 产品引线粘接在物体上。

4.6.7      EPA验收要求

新建或改建而成 EPA 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技术质量验收。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第三方质量检 验机构和相关人员,根据所建 EPA 的防静电要求按第4章所列技术规定进行检查和测量,确认其符合 要求后方可允许使用。检查和测量的记录应存档。

军事场所的EPA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

4.7     EPA 维护与检查

对 EPA 的各项技术质量要求,必须定期检查和检测,以证实其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供检 查和检测的推荐性项目见表2。

 2 EPA 技术性能与管理检查项目

 

检查频次 章条号 项 日 名 称 检查方式
 

 

 

 

根据 实际 情况 确定

4 EPA总体要求 检查
4.1 EPA内静电电位 测量
4.2 EPA标记情况 目视
4.3.1 环境温度 测量
4.3.1 环境湿度 测量
4.3.2 环境洁净度 测量
4.3.3 环境电磁场 测量
4.4.1 接地系统状况 目视和测量
4.4.1.1 防雷要求 目视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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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3007A-2009

 

表2(续)

 

检查频次 章条号 项 日 名 称 检查方式
 

 

 

 

 

 

 

 

 

 

 

 

 

 

 

根据 实际 情况 确定

4.4.2 地线接地电阻 测量
4.5.2 工作台(桌)面对地系统电阻 测量
4.5.3 地坪、地板(地垫)系统电阻 测量
4.5.4 佩戴腕带时系统电阻(人体对地电阻) 测量
4.5.5 座椅和运转车对地系统电阻 测量
4.5.6 离子静电消除器和系统消除静电性能 测量
4.5.7 手套、指套、帽、工具防静电性能 测量
4.5.8 墙壁、天花板系统电阻 测量
4.5.9 工位器具、存放架、物流传递器具防静电性能 测量
4.5.10 防静电剂(蜡、胶)防静电性能 测量
4.5.11 工位传输带对地系统电阻 测量
4.5.12 工作服、窗帘防静电性能 测量
4.5.13 防静电包装使用要求 检查
4.5.13 包装防静电性能 测量
4.5.14 EPA静电源检测 测量
4.5.14 电气设备(仪器、电动工具、气动工具)、焊接设备、 吸锡器接地情况 测量和日视
4.6.1 人员培训 检查
4.6.2 静电源控制 检查
4.6.3 防静电鞋(束)性能 测量
4.6.4 服装、鞋、手套、指套、腕带、帽穿戴情况 目视
4,6.4 人体防静电用品的使用要求 检查
4.6.5 离子静电消除系统(器)的使用要求 检查、测量
4.6.7 EPA验收 检查
4.7 EPA维护 检查

 

4.8  管理规程

应制定出详细的规程,包括各种防静电操作工艺、防静电装备(用品)使用条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EPA 防静电验收检测规范、管理规范等并制度化,供 EPA 内人员作为工作指南使用。

5  防静电装备、用品配置说明

EPA内各类防静电装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的配置,应根据实际要求确定。对于完成临时性的现场 修理任务,可创建一个临时性的EPA,  其包括必备的人体防静电用品、防静电台垫、防静电维修工具和 包装、防静电接地(可根据实际确定)等并进行等电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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